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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应怎样对嫌疑人进行逮捕

公安机关应怎样对嫌疑人进行逮捕

公安机关嫌疑人进行逮捕应遵循以下流程:

1. 提请逮捕 :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,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,并将案卷材料、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。

2. 审查逮捕 :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后,由审查批捕部门负责办理,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,并提出审查意见。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。重大案件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
3. 执行逮捕 :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,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逮捕,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,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。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

4. 通知家属或单位 :逮捕后,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进行通知,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。

5. 异地逮捕 :若在异地执行逮捕,公安机关应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,后者应予以配合。

6. 复议或复核 :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,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。

以上流程均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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